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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翔区廉政审查办法

时间:2015-04-27   作者:   来源:办公室    点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党内和行政监督机制,加强和规范纪检监察机关廉政审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临沧市廉政审查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临翔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区拟提拔任用、因公因私出国(境)的区管干部,区级及以上拟表彰奖励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在提交讨论决定前,应向区纪委、区监察局征求廉政审查意见。

第三条  廉政审查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格把关、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四条  廉政审查的内容是党风廉政建设及廉洁自律方面的情况,主要包括:

(一)是否有信访举报的情况;

(二)是否有拟初查核实或正在初查核实的情况;

(三)是否有拟立案调查或正在立案调查的情况;

(四)是否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情况;

(五)是否有受到问责的情况;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情况。

第五条  廉政审查的程序和时限:

(一)需征求廉政审查意见的部门(单位),在提交讨论决定前,应当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将书面征求意见函送达区纪委、区监察局。

(二)征求意见函由区纪委办公室签收登记后,交区纪委组织干部部门具体承办。区纪委组织干部部门应征求信访室、纪检监察室、案件审理室、党风政风监督机构,以及相关派出派驻机构意见后,综合提出廉政审查意见,报经区纪委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同意后,书面函复征求意见部门(单位)。

(三)廉政审查工作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及时告知征求意见部门(单位)。

(四)廉政审查过程中,发现廉政审查对象有信访举报,且举报问题线索具体、指向性明确、具有可查性、涉嫌违纪违规的,应暂缓出具廉政审查意见并尽快组织初查核实;有本办法第四条第(二)至(六)款情形的,应据实出具廉政审查意见。

第六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严肃对待廉政审查工作,因不按照相关规定征求廉政审查意见,或者拒不听取廉政审查意见造成不良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区纪委、区监察局应当如实提供和反映所掌握的廉政审查对象的情况,因出具的廉政审查意见不实造成不良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各乡(镇、街道)、区直各单位一般干部、下属股所级机构的廉政审查工作,由区纪委、区监察局各派出派驻机构、各乡(镇、街道)纪(工)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纪委、区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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