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临翔区纪委区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移送案件审理工作,保障和提高案件质量,临翔区纪委区监委制定出台《临翔区纪委区监委案件审理室审理派驻纪检监察组移送案件工作流程和文书规范(试行)》,规定由区纪委案件审理室审理各派驻纪检监察组移送案件工作,明确案件审理室、派驻纪检监察组在办理案件中所承担的具体职责,进一步提升派驻机构案件办理的规范性,进一步压实单位党委(党组)主体责任。
该《工作流程》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移送审理工作的流程,共19条,主要是对工作流程作出规定性要求,明确了受理条件、审理时限以及提前介入、形式审核和程序性审核等工作流程,规定了退回补充审查调查、审理报告、审核回复意见、沟通协调、材料报备、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监督等内容,规范了派驻纪检监察组移送案件审理工作。第二部分是相关文书式样,共有23个文书式样模板。包括制作函件、审核登记、审理审批、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等相关文书,做到格式和标准的统一。
该《工作流程》要求派驻纪检监察组对驻在部门(含综合监督单位,下同)党组(含党组性质党委,下同)管理的科级以下党员干部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问题进行审查调查后,经集体研究,提出党纪、政务处分初步建议,与驻在部门党组沟通并取得一致意见,按程序报批后,将案件移送案件审理室审理。案件审理室将审核回复意见并附审理报告反馈派驻纪检监察组。派驻纪检监察组根据案件审理室的审理报告形成正式的处分建议,连同案件审理室的审理报告一并通报驻在部门党组,由驻在部门党组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