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临翔区纪检监察机关改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监督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区经济发展软环境,营造廉洁高效、宽松和谐、公平有序的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云南省纪检监察机关改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监督办法》、《临沧市纪检监察机关改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监督工作实施办法》和省、市、区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全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对我区各级党和国家机关、群团组织、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依法委托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与民营经济发展相关的各类公务行为的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监督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程序规范,权责一致,罚当其责,纠建并举、标本兼治的原则。
第四条 区纪委监察局设立改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监督办公室,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改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监督工作。
第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对改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政务服务情况进行监督:
1.贯彻落实省、市、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有关决策部署和配套政策措施的情况;
2.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执行《临翔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定(试行)》、《临翔区投资项目报备否决规定(试行)》、《临沧市临翔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试行)》情况以及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行政服务事项及核准备案事项的设立、清理、精简、优化和实施情况;
3.提供优质高效服务,执行《临翔区首问首办责任制规定(试行)》、《临翔区服务承诺制规定(试行)》、《临翔区限时办结制规定(试行)》、《临翔区优化软环境征询企业意见制度(试行)》和政务公开有关规定情况;
4.落实行政审批“二集中、五到位、四个一”要求(即:具有行政审批权的部门原则上要把所有审批服务职能向一个股室集中、该股室向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审批机关、审批人员、审批权力、审批公章进入中心到位,实行一窗式受理、一次性告知、一条龙服务、一站式办结)情况;
5.对所管辖的公共服务行业和涉及行政审批环节的事业单位、社会中介机构等的监督管理情况;
6.法律法规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实施监督的与改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有关的其他服务情况。
(二)对执法监管情况进行监督:
1.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人员资格和执法程序等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2.所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及合法性、适当性情况;
3.建立健全和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等制度的情况;
4.规范行政处罚自由栽量权工作开展情况;
5.执行《临沧市临翔区涉企检查准入规定(试行)》、《临沧市临翔区行政执法机关涉企处罚管理规定(试行)》、《临沧市临翔区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挂牌保护制度》情况;
6.法律法规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实施监督的与改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有关的行政执法、监管情况。
(三)对公共服务情况进行监督:
1.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等制度执行情况;
2.党和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为企业提供服务情况;
3.教育、医疗、交通、供水、供电、金融、邮政、电信等公共服务行业为企业提供服务情况;
4.法律法规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实施监督的与改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有关的其他服务情况。
(四)对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
1.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与民营经济相关的公务行为时,遵守和执行中央、省、市、区廉洁自律规定和临翔区软环境建设有关规定的情况;
2.法律法规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实施监督的与改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有关的其他勤政廉政情况。
第六条 全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方式,受理有关投诉举报。对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15个工作日内办结;须由有关部门办理的,纪检监察机关要在三个工作日内转有关部门办理,办理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向交办的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办理情况。
第七条 落实公务行为企业意见反馈制度。有关公务人员进入民营企业实施公务行为时,必须填写《公务行为企业意见登记表》,交负责和联系本部门的纪工委监察分局存查,该纪工委监察分局应对企业不满意的公务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和反馈。对不征求民营企业意见的公务行为,企业可以报告纪检监察机关,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逃避、抗拒监督行为处理。
第八条 落实行政强制行为报告备案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对民营企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扣押、查封民营企业的经营权及资产,强制拆除、征收民营企业的厂房、土地、矿产或变更资产权属等行为的,应当在实施强制措施前报负责和联系本部门的纪工委监察分局备案。各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每季度向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执法监督情况。涉及省、市、区党委政府挂牌保护的民营企业或纪检监察机关确定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联系点的行政执法行为,必须同时向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第九条 落实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监督联系机制。在受挂牌保护的民营企业和部分商会(协会)中建立民营经济发展软环境监督联系点,聘任相关人员为特邀监督员,对改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情况开展监督。
(一)监督联系点分为省、市、区三级。省级监督联系点由省纪委省监察厅确定;市级监督联系点由市纪委市监察局确定;区级监督联系点由区纪委监察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应尽量涵盖不同规模、不同行业的民营企业和商会(协会)。
(二)监督联系点按照企业自愿原则设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根据企业或商会(协会)申请进行审定,也可由相关职能部门或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提名或推荐并征求企业意见后确定。
(三)拟设立为监督联系点的企业和拟聘任为特邀监督员的人员应在近两年内没有违法违纪记录,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企业名单进行审核并公示后,授予“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监督联系点”牌匾,向企业有关人员颁发“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特邀监督员”聘书。
(四)监督联系点和特邀监督员每届两年,期满重新审定和聘任。设点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特邀监督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取消资格。
(五)监督联系点和特邀监督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诚信经营,主动接受职能部门监管;加强相关政策法规的学习,加强对改善民营企业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研究,积极反映民营企业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代表本行业对公务行为进行监督,及时投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反映问题客观公正、实事求是,表达诉求理由充分、证据确凿。
第十条 建立纪检监察机关联系民营企业制度。对区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确定的挂牌保护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监督联系点,由本级纪委常委、监察局领导和纪检监察机关内设职能部门、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进行挂钩联系,加强与民营企业的沟通联系,定期深入企业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处理改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改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督促整改。
(一)组织特邀监察员和相关职能部门对各级各部门落实区委政府相关政策措施、改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
(二)按照《临翔区政风行风明察暗访办法(试行)》规定,对各级各部门执法、监管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情况开展明察暗访。
第十二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于影响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违纪违规行为,按照《临翔区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问责办法(试行)》和有关纪律规定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领导责任:
1.对上级改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决策部署消极对待,执行不力,影响整体工作推进的;
2.制定、发布、实施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行政决定、命令和行为,影响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
3.未按规定公开政务信息和落实首问首办、限时办结、服务承诺制度的;
4.不落实《临翔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定(试行)》、《临翔区投资项目否决报备规定(试行)》、《临翔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试行)》、《临翔区行政执法机关涉企处罚管理规定(试行)》、《临翔区涉企检查准入规定(试行)》、《临翔区优化软环境征询企业意见制度(试行)》、《临翔区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挂牌保护制度》的;
5.对应当由多个部门或跨区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部门不积极支持配合,致使工作延误的;
6.违法授权或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相关行政职权,或者不依法对受委托者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进行监督,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
7.对所管辖的公共服务行业和涉及行政审批环节的事业单位、社会中介机构监管不力,严重影响项目建设和企业发展的;
8.违规对企业开展收费、罚款、摊派、检查、评比、培训等,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增加企业负担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同时追究领导责任:
1.对实施的行政许可性或非行政许可性审批项目,在法定的条件和标准外擅自附加条件或变更标准,或要求企业和投资人提交与申办事项无关材料的;
2.不依法正确履行职责和义务,不兑现公开承诺,不按相关规定受理、办理企业和投资人申办事项,服务指导不力,工作敷衍推诿,效率低下的;
3.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顶着不办或故意拖延,影响招商引资项目落地和其他项目进展的;
4.暗箱操作或插手干预行政审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城乡规划、公共资源交易有关事项,影响企业间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
5.故意为涉及行政审批、公共服务环节的事业单位、社会中介机构、企业提供垄断条件,或相互串通,增加企业负担,影响企业项目正常实施的;
6.工作作风简单粗暴,态度恶劣,以罚代管,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和强制措施,不及时告知企业申诉渠道的;
7.利用职权提出不合理要求,违规索取、收受、无偿或低价占用企业和投资人财物,或要求企业提供无偿或低价服务,或强制企业购买指定商品、中介服务和刊物,谋取部门或个人不正当利益的;
8.不积极回应企业诉求,在处置有关事项中隐瞒真相,歪曲事实或瞒案不报、压案不查,不认真调查、研究和解决本地区本部门存在的突出问题,逃避、抗拒职能部门和社会监督,打击报复举报人和刁难企业的;
9.泄露企业生产经营或商业秘密,给企业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十三条 对监督检查工作情况、企业投诉办理情况和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情况,可以公开的,应当向社会公开。不宜公开的,应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四条 对涉及其他所有制企业公务行为的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 对垂管部门公务行为的监督,参照本办法执行,并将结果及建议抄送其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公务行为企业意见登记表
附件:
公务行为企业意见登记表
公务名称 | |
执行人员 | |
公务内容 及结论 |
公务单位(章): 年 月 日 |
企业意见 | 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
主要原因: 企业负责人签字: 联系电话: 公务负责人签字: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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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说明:1.公务行为执行人必须如实填写登记表并征求企业意见。
2.企业负责人在公务行为结束后立即在意见栏打“√”做出评价。本表企业签字与公务结论无关。
3.表格由执行公务单位自行复制,一式三份,公务部门、企业、负责人和联系的纪工委监察分局各执一份。
4.临沧市临翔区改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监督办公室电话:0883—2166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