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区科级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增强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负责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促进廉洁从政,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临翔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挂钩联系廉政提醒谈话,是指区纪委根据全区各级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实行常委分类负责,对全区科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负责人进行廉政提醒。
第三条 挂钩联系的范围和对象
(一)挂钩联系人:区纪委书记、副书记及常委。
(二)挂钩联系对象:各乡(镇、街道)、区直各单位科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负责人。
第四条 挂钩联系的方式
实行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对负责挂钩联系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以上的廉政提醒谈话。谈话可采取个别谈话,也可采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廉政提醒谈话的内容
可根据情况采取工作约谈、信访约谈、廉政约谈以及诫勉谈话、任前谈话等,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谈话人应谈的内容
1.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第一责任人责任情况,进一步提出履行“一岗双责”的具体要求;
2.结合不同领导岗位的工作实际和谈话对象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存在的差距和不足,提出今后努力方向和要求;
3.按照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提出廉洁从政具体要求,主要包括:执行党的纪律、执行民主集中制、加强作风建设和道德修养、加强廉洁自律和对家属及身边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等方面内容;
4.其他需要提醒的问题。
(二)谈话对象应谈的内容
1.报告本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履行“一岗双责”情况;
2.报告本人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执行廉洁从政规定和改进作风规定以及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和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接受监督的情况;
3.报告存在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
4.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六条 廉政提醒谈话结果运用
挂钩联系廉政提醒谈话情况作为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年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以及领导干部本人廉政审查和勤政廉政鉴定意见的重要参考依据,作为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 挂钩联系有关工作要求
(一)每年初由区纪委党风室提出年度挂钩联系方案,经区纪委常委会确定后组织实施。挂钩联系方案内容包括:挂钩联系人、挂钩联系单位及对象、廉政提醒谈话主要内容等。
(二)各挂钩联系人要根据挂钩联系方案,结合挂钩联系单位及对象的工作实际和具体情况,牵头细化工作方案,确保谈话实效。
(三)各挂钩联系人要认真组织开展提醒谈话工作,并将工作情况于当年11月30日前书面报区纪委常委会后送党风室存档备查。
(四)各挂钩联系人、区纪委各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要严守保密等工作纪律,对谈话内容不得跑风漏气和泄露秘密。
第八条 本制度由区纪委党风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