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严格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选好干部、用好干部、管好干部,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严从实管理干部,必须坚持依法依规,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切实解决重选拔、轻管理,重使用、轻监督,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带病提拔、带病上岗等问题,教育干部懂规矩、守纪律、明底线、知敬畏,做到对党忠诚、个人干净、敢于担当,形成管理全面、标准严格、环节衔接、措施配套、责任分明的干部管理新常态。
第三条 从严从实管理干部,重点管好乡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特别要管好 “一把手”和重要部门、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坚决避免出现管理真空、管理空白和不受管理约束的特殊干部。
第四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履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干部管理的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担负起从严管理干部和从严监督干部的职责,形成从严从实管理干部的整体合力。
第五条 从严从实选拔任用,坚决防止带病提拔、带病上岗。
(一)坚持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按规定的原则、标准、条件、资格、程序和纪律办事,坚持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严把选人用人的群众关、廉政关、程序关、纪律关、任职关,公道正派选人,选公道正派的人,始终保持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
(二)严格落实党委(党组)的领导和把关责任。各级党委(党组)向上级报送拟提拔或者重用人选时,必须有书面推荐材料,并对其廉洁自律情况严格把关、作出结论性评价,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要签字确认,防止“带病”干部成为提名人选。
个人向组织(人事)部门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署名推荐,负责任地写出推荐材料,并如实反映推荐人选的相关情况。
党委(党组)或者个人必须对干部提名推荐工作负责,对提名推荐人选把关不严,导致用人失察失误、干部带病提拔的,实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严格执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对拟提拔人选、后备干部人选、转任重要岗位人选,必须对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进行抽查核实。核实结果作为评价干部是否忠诚老实、是否清正廉洁、是否“带病”的重要依据。
领导干部必须对个人有关事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对不如实报告或者隐瞒不报的,不得提拔任用、不得列入后备干部名单、不得转任重要岗位,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四)从严开展干部任前考察工作。干部任前考察工作,应当保证足够时间,采取延伸考察、走访群众、专项调查等办法,对考察对象进行全面深入了解,坚决避免为了“赶会”,搞简单的印证式考察。对考察中反映出的问题,要真查细查,对有疑点没有消除、问题没有搞清的,不得提交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考察干部时,必须严格审核干部档案,仔细核查考察人选的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重要信息,不得放过任何疑点。发现档案涂改、材料和信息涉嫌造假的,必须立即查核,未核准前一律暂缓考察;对故意造假的,一经核实,既要追究造假者的责任,也要追究档案管理者以及授意或者参与篡改、造假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严格考察人选的廉洁自律情况。对拟提拔干部和转任重要岗位人选,必须事先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检察等相关部门对其廉洁自律情况的意见,对有问题反映应当核查但尚未核查或者正在核查的,不得提交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对有反映但不构成违纪的,要从严掌握。
对干部任前公示期间收到的有关问题反映,要按规定认真调查核实,没有查清之前,不得办理任职手续。
对在巡视、审计、信访举报、监督检查等工作中,发现干部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或者违纪违法线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核实、严肃查处。
(六)严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严明组织人事纪律,凡出现带病提拔、突击提拔、违规提拔等问题,对选拔任用过程进行倒查,不仅查处当事人,而且追究责任人。对一个地方和单位连续发生或者大面积发生违反组织人事纪律问题的,必须严肃追究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的责任,严肃追究组织(人事)部门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于严重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责任人,要依法依规立案查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
对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行为实行“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一查到底。对跑官要官的,一律不得提拔使用,并记录在案,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对买官卖官的,一律先停职或者免职,移送执纪执法机关处理;对拉票贿选的,一律排除出人选名单或者取消候选人资格,已经提拔的责令辞职或者免职、降职,贿选的还要依纪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