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认真履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责任,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工作,确保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实施办法和市委、区委具体实施办法落到实处,实现作风建设明察暗访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推动全区党风、政风持续好转,根据《党章》和《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临翔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作风建设明察暗访常态化,是指区纪委、区监察局依纪依法对全区各级各部门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纪律作风情况等,进行常检查、常暗访、常惩戒、常曝光,持续发力纠正“四风”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开展明察暗访工作应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依纪依法、客观公正,教育引导、严肃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明察暗访工作在区纪委常委会领导下,由党风室负责整体综合协调,各室、各派出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明察暗访内容
(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实施办法和市委、区委具体实施办法的情况。重点检查公款送礼、公款吃喝、公款旅游,违规配备使用公车,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资金和实物,大操大办婚丧嫁娶事宜,收受礼金、“红包”等问题和其他违反纪律作风有关规定的行为。
(二)“四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等方面违反有关规定的问题。
(三)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组织明察暗访进行监督检查的问题。
(四)其他需要通过明察暗访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的突出问题。
第六条 明察暗访方式
(一)定期明察暗访。抓住春节、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国庆等时间节点,每个节点都要开展全区性的明察暗访;抓住行政事业单位、乡(镇、街道)站所和餐饮娱乐消费场所等重点领域,每个季度随机选择部分单位和场所开展明察暗访。
(二)不定期明察暗访。抓住党员领导干部、窗口单位从业人员、乡(镇、街道)和村组干部等关键对象,适时开展明察暗访;根据上级纪委、本级纪委常委会的安排或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组织开展明察暗访。
第七条 明察暗访工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