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云南省委印发《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巡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省委实行巡视制度,承担巡视工作主体责任,建立专职巡视机构,对省委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进行巡视监督,实现巡视全覆盖。
第三条 巡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
第四条 巡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上下联动;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省委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接受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向省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省委组织部部长担任;成员由省纪委分管副书记、省委组织部分管干部监督工作的副部长和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担任。日常工作由省纪委分管副书记负责。
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全省巡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第六条 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党中央和省委有关决议、决定;
(二)负责对全省巡视工作的领导;
(三)研究提出全省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四)听取巡视工作汇报;
(五)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六)向省委报告巡视工作情况;
(七)对省委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八)研究处理巡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省委工作部门,设在省纪委。
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正厅级干部担任,副主任由副厅级干部担任。
第八条 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向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视工作情况,传达贯彻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和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二)统筹、协调、指导省委巡视组开展工作;
(三)承担调查研究、制度建设、服务保障等工作;
(四)对省委、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及巡视移交事项进行督查、督办;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巡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六)负责巡视工作信息处理和新闻宣传工作;
(七)办理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省委设立巡视组,承担全省巡视任务。省委巡视组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条 省委巡视组设组长、副组长、厅级巡视专员、处级巡视员和其他工作职位。
省委巡视组组长由正厅级干部担任,副组长由厅级干部担任。
省委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建立适当规模的省委巡视组组长库,根据每次巡视任务从组长库中选定组长并授权。
省委巡视组厅级巡视专员、处级巡视员为领导职务。
第十一条 省委组织部设立巡视工作联络办公室,负责协调落实省委组织部配合巡视工作的有关具体事宜,督办、反馈巡视移交事项。
第十二条 州(市)党委成立巡视工作联络领导小组,协调配合省委巡视组开展工作。
州(市)党委巡视工作联络领导小组组长由州(市)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一般由州(市)委组织部部长担任,成员一般由州(市)纪委一名副书记、州(市)委组织部一名副部长和州(市)党委巡视工作联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担任。
第十三条 州(市)党委巡视工作联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州(市)纪委。州(市)党委巡视工作联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主任、副主任,配备固定人员负责日常工作,主任由处级干部专任。
州(市)党委巡视工作联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巡视的协调配合、服务保障、整改落实、信息处理等工作。
第十四条 省直部门、省属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在被巡视期间成立巡视工作联络领导小组及其工作机构,人员组成根据本部门本单位实际确定,配合省委巡视组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 选配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严格执行编制管理和职数管理有关规定。对不适合从事巡视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轮岗交流。
巡视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第十七条 把省委巡视组作为培养、锻炼、考察省管后备干部的平台,有计划地安排省管后备干部参加巡视工作。
第十八条 根据巡视工作需要,省委巡视组可以借调、抽调有关部门人员参加巡视工作。借调、抽调人员在巡视期间由省委巡视组和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负责管理,向省委巡视组组长负责。
借调、抽调人员应当具备本实施办法第十五条所列条件。
第三章 巡视范围和内容
第十九条 省委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是:
(一)州(市)、县(市、区)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
(二)省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省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省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省委要求巡视的其他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二十条 省委巡视组对巡视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以下问题: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拉帮结派等问题;
(二)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
(三)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拉票贿选、买官卖官,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
(四)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
(五)省委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一条 省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针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巡视整改情况,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视。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权限
第二十二条 省委巡视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视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召开座谈会;
(八)列席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有关会议;
(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十)以适当方式到被巡视地区(单位)的下属地方、单位或者部门了解情况;
(十一)开展专项检查;
(十二)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十三)省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省委巡视组采取本条第(四)、(五)、(十一)、(十二)项所列方式开展巡视,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由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有关规定报批后,商请相关部门按程序协助办理。
第二十三条 省委巡视组依靠被巡视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 巡视期间,省委巡视组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可以直接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者省委书记报告。
(一)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以及省委管理的其他干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问题;
(二)被巡视地区、部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严重影响工作和领导班子建设的问题;
(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事项;
(四)巡视工作人员违反党的纪律,特别是严重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等问题;
(五)省委巡视组认为应当及时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巡视期间,经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省委巡视组可以将被巡视党组织管理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或者政法机关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视党组织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六条 省委巡视组开展巡视前,应当向纪检监察、组织、政法、审计、信访等机关、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了解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 省委巡视组进驻被巡视地区(单位)后,应当向被巡视党组织通报巡视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视了解工作。
省委巡视组对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可以进行深入了解。
第二十八条 巡视了解工作结束后,省委巡视组应当形成巡视报告,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