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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观潮 | 坚持纪严于法 执纪执法贯通

时间:2021-12-06   作者: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点击: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兰琳宗

  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在总结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时指出,党坚持纪严于法、执纪执法贯通,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强化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严起来。这是对新时代管党治党新鲜经验的深刻总结。要深入贯彻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严明纪律规矩,坚持纪严于法、执纪执法贯通,严格监督执纪执法,不断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我们党是用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组织严密、纪律严明是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党自成立起就把纪律作为管党治党的尺子,制定纪律制度、严格纪律执行。党的十八大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把纪律建设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明确提出“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严明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纪严于法、执纪执法贯通”“健全统一决策、一体运行的执纪执法工作机制”等重要论述,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锲而不舍抓执行,全体党员干部制度意识、纪律意识、规矩意识不断增强,遵规守纪更加自觉。

  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党的先锋队性质和执政地位,决定了党的纪律必然严于国法。党员是有着特殊政治使命、受到严格组织约束的公民,必须受到更加严格的纪律约束。党的十八大后,党中央两次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决长期以来党规党纪中“纪法混淆”这一突出问题,形成了党的六大纪律的体系,体现了对党员的高标准、严要求。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坚持严的主基调,抓早抓小,强化日常监督执纪,坚决避免“违纪只是小节、违法才去处理”,坚决避免“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严格用纪律的尺子衡量党员干部行为,筑牢不可触碰的纪律底线。

  坚持执纪执法贯通。党纪国法都是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基本依据,目标一致、功能相同、优势互补。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在党的坚强领导下,纪委监委合署办公,履行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能,纪法双施双守。党纪处分条例专门设置“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一章,实现了党纪和国法的有效衔接。实践中,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统筹运用党性教育、政策感召、纪法威慑,深化运用“四种形态”,贯通规纪法、衔接纪法罪,把执纪审查和依法调查、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党内问责和监察问责等统一起来,对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既按党章党纪给予纪律处分,又依据监察法、政务处分法等给予政务处分,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全面加强,反腐败工作更加权威高效。

  纪检监察机关是党的“纪律部队”,承担着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的重要职责。要把六中全会精神转化为履职尽责的自觉遵循,开展监督执纪执法工作必须以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为准绳,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坚持纪严于法、执纪执法贯通,不断提升执行纪律的力度、广度和精度,不断提升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促进党的建设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全面提高,促进实现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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