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者,民之表也;贪者,民之贼也。” 意思说:官吏清廉,是老百姓的表率;官吏贪污,是残害老百姓的盗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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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临翔区凤翔小学 王燕)
心电图(临翔区凤翔小学 王燕)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 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释义】本条是关于亲属、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本条分为两款。第一款对党员干部廉洁履职提出来总体要求,规定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与《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相呼应,党员干部应当作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的模范。第二款规定了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务的行为。本条以党员干部不知道其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财务为前提。如果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且对其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财务行为知情,应当按照受贿论处,适用总则中纪法衔接条款处理。
本条及本章中多次出现“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以及“特定关系人”的概念。所谓“利用职权”,主要是指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人员的职权。“利用职务上的影响”,主要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职务上隶属、制约关系的人员之间,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人员之间等。根据2007年中央纪委印发的《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特定关系人”,主要是指与本人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2003 年《条例》规定了本条内容;2015年修订时作了文字修改,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修改为“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修改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2018年修订增加第一款内容。
习近平总书记说过:“一个人能否廉洁自律,最大的诱惑是自己,最难战胜的敌人也是自己。我们共产党人更应该强化自我修炼、自我约束、自我塑造,在廉洁自律上作出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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